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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高价原油加工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高价原油加工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财税产〔1987〕140号
1987-09-1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高价原油加工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产[1987]1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9-19【实施日期】 1987-09-19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高价原油加工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财税产[1987]140号 1987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现行税法规定:对中国石化总公司和石油部所属企业使用高价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暂按其毛利依5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其他税免征。据了解,有的地区对用高价原油加工的所有产品一律按其毛利依5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扩大了照顾范围,这是不妥的。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特对用高价原油加工的产品征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按毛利以55%的税率征税的高价成品油,仅限于用高价原油和国家计划内压缩的烧用高价原油、重油加工的成品油。

二、成品油是指包括在《产品税目税率表》第194-204税目范围内的产品。用高价原油生产的其他产品应按其所属税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产品税和其他税收。

三、高价成品油应分别按品种依特定的办法计算征收产品税。即:以该种成品油的销售收入,减去该种成品油分摊的销售工厂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依5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以前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立即纠正过来,并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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